景德镇市文物局:
你局《关于请求批准成立“精益斋陶瓷博物馆”的请示》(景文物字[2010]6号)及相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核、研究,现批复如下:
一、根据文化部令第35号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同意设立“景德镇精益斋陶瓷博物馆”,法人代表为孔发龙,属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二、博物馆藏品中涉及有文物的,请由景德镇市文物局邀请江西省文物鉴定组进行鉴定后登记备案。
三、景德镇精益斋陶瓷博物馆设立登记后,应严格按照博物馆章程运行,遵守国家有关文物、博物馆的法律法规规章,其业务工作受省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
四、我省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,请按照国家文物局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文化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》(文物博发[2010]11号)要求,指导景德镇精益斋陶瓷博物馆积极开展文物的收藏、研究与展示活动,加强人才培养,努力发挥社会教育功能。
特此批复。